融哲分享丨利息还是贿赂?干股还是分红?一堂讲座讲清司法实践中“以权换钱”的九大变种
2026-03-11

近日,由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型受贿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专题讲座成功举办。讲座邀请我所职务犯罪犯罪纪检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小琴律师,通过经典案例剖析与系统性策略解析,为职务案件相关人员如何提高法律认知和应对方案提供法律见解,同时为青年律师如何代理相关案件建立清晰完整的实战指南。


活动现场
很多人觉得,受贿嘛,不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你给我钱,我帮你摆平问题。但现在,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新型受贿。作为当事人或者家属,你们可能正面临这样的困惑:明明是借的钱,为什么成了受贿?明明是正常的投资理财,怎么就被认定为权钱交易?
今天我们就从十个维度,把这些看似复杂的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一、受贿犯罪的传统模式、受贿犯罪的传统模式
一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传统受贿犯罪。它的核心就是四个字:权钱交易
不管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收钱;不管是事前许诺,还是事后感谢,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对方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过去的形式比较直接,比如直接送现金、转账、给购物卡。但现在,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行受贿双方开始“创新”手法,把腐败行为伪装成正常的民事行为。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重点剖析的“新型受贿”。
二、以借为名型受贿的实质化认定
实践中,很多受贿人会辩解:“这不是受贿,是我跟朋友借的钱,有借条,以后要还的。”确实,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以借为名”型受贿,正是借用了借贷的合法外壳,掩盖了收钱的实质。那么,司法机关是如何撕掉这层“外衣”的?他们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你也需要从这些角度去判断风险:
1. 双方关系基础:你们真的是可以相互借钱的老同学、老朋友,还是仅仅因为工作关系才认识的管理服务对象?关系越“功利”,被认定为借款的风险越高。
2. 借款事由与需求:你当时真的有急用钱的需求吗?比如买房、看病,还是有房有车却编造理由要钱?钱借到手后,是真的去买房了,还是存银行或挥霍了?
3. 有无归还意思和能力: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有能力还吗?看看你的工资、家庭收入,扣除日常开销,有没有余力还钱?有表示过要还吗?几年下来,哪怕一句“等我周转开了就还你”都没说过?拖了多久?如果借了几年,你明明有钱却绝口不提还钱,司法机关就会认定,你压根儿就没想还。这“借”就是假的,是收受。
4. 是否为对方谋利:借钱的背后,你是否利用职权为对方办了事?如果办了事,拿到的钱,就很难再说清白。
你要特别留意,如果上述几点对你都不利,那么“有借条”这个理由,在法庭上是很难站住脚的。
三、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罪与非罪界限
我手里有点闲钱,借给朋友收点利息,这很正常。但如果借款人是有求于你的老板,那就要小心了。这里面有三种情况,界限非常清晰:
第一种:安全区。对方确实急需用钱,你是真心出借,约定的利息也没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目前参考LPR的4倍)。这完全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犯罪。
第二种:索贿区。对方根本不需要钱,是你仗着职权“强行”借钱给他,然后收利息。虽然利息合理,但你主动索要的“利息”,实际上是权力的租金,属于索贿。
第三种:受贿区。对方需要钱,你也有钱借,但你们约定的利息高得离谱,远远超出市场正常水平。超出的那部分,就不再是利息,而是披着利息外衣的贿赂款。
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对方是否真的有用款需求?钱去了哪里? 如果钱借出去后,对方又原封不动存回银行,那基本就是配合你在演戏了。
四、商业机会获取的刑法性质辨析
很多老板讨好官员,不是说“我给你钱”,而是说“我带你发财,有个项目给你做”。那么,收受一个“赚钱的机会”,算不算受贿?这得看这个机会是不是已经“煮熟”了的肉。
情形一:一般违纪(不构成受贿)。比如某卫健委副主任帮情妇的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但情妇的公司是实实在在做生意、搞经营,承担市场风险,最后赚了30万。这30万是经营利润,不是直接给的贿赂。这种情况通常认定为违纪。
情形二:受贿(实质是收钱)。比如某指挥长帮A公司拿下一个供货项目,他自己没出一分钱、没干一点活,只是在中间当“二道贩子”:跟发包方定好90元一平米的价,再让A公司70元一平米去干,他稳稳地拿走20元的差价。这20元就是确定的、无风险的、纯粹的利益,本质就是财产性利益,当然构成受贿。
所以,你要评估这个“机会”是需要你投资经营的,还是直接送钱给你的。前者尚有辩解空间,后者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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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干股型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竞合处理
这是两种比较容易混淆的类型。比如,老板说,咱俩合伙开公司,你一分钱不出,我替你出50%的注册资金,股份也登记在你名下。这属于什么?
这既是干股型受贿(你未出资获得了股份),也是合作投资型受贿(老板替你出资)。两者发生了竞合。
实践中,一般优先适用干股型受贿来处理。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股份转让登记了,受贿数额就是转让时股份的价值;以后分红的钱,算作受贿的孳息,也得追缴。这样处理起来,数额更明确,逻辑更清晰。
六、保底理财型受贿的多维认定路径
六、保底理财型受贿的多维认定路径
“领导,您把钱放我这,我帮您理财,保证本金不亏,年化收益12%!”这种“保底”的承诺,听起来很美,但往往是陷阱。
1. 没有真实理财:如果老板根本没拿你的钱去投资,而是自己用了,然后每年从自己兜里掏钱给你发“收益”。那这些“收益”就是你收受的贿赂。你的本金只是伪装。
2. 有真实理财但收益过高:如果老板确实去投资了,但利用他的资源(比如内部消息、关联交易)给你赚了远超市场正常水平的收益。那么,超出合理收益的部分就是受贿。
3. 投资失败老板兜底:最典型的情况,投资亏了,本金都赔进去了。但老板按照“保底承诺”,把你的本金和承诺的收益都补给你了。这笔钱,老板凭啥给你?就是因为你之前帮他办了事。所以,老板补给你的所有钱,都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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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理财收益异常的主观明知推定
有人会辩解:“我确实不懂投资,老板给我多少我就收多少,我以为真的是投资赚的,不知道收益太高了。”这就涉及到一个主观认知的问题。司法机关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知道”就放过。他们会综合判断:
收益比例是否异常:比如市场平均收益才5%,你年年拿20%,这正常吗?
你的专业背景:如果你是搞金融的处长,说不知道收益过高,可信度更低。
你的社会常识:作为一个有正常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当你利用职权为老板谋利后,老板又持续给你远超市场水平的“回报”,你心里真的没数吗?
总而言之,法律上的“明知”,不要求你确知每一分钱都是贿赂,只要你认识到这钱**极有可能**含有贿赂成分,就足够了。这是一种概括性的故意。
八、特定关系人薪酬畸高的刑事评价
这是很多官员为家属、情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时常用的一招:“我老婆在他公司上班,领工资是合法的。”没错,合法工作领薪酬是合法的,但要注意“薪酬畸高”的雷区。
1. 不知情且积极退赔:你只知道家人在那上班,但不知道老板给开了20万年薪而市场价只有5万。后来你知道了,立刻让家人把钱退给老板。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犯罪。
2. **知情或默认**:你要求老板给安排个工作,老板心领神会,给安排了。虽然你家人确实去上班了,干的活也值5万,但老板发了20万。你对这多出来的15万,是明知的,或者放任的。这多出的15万,就是贿赂款,你构成受贿罪。
核心在于:**你对你家人拿到的“超额”工资,知不知情?**
九、赌博型受贿与娱乐活动的界分标准
大家都知道,现在社会上行贿受贿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一种方式特别常见,也特别容易让人放松警惕,那就是——**赌博**。今天我们重点详细的讲一下。
咱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你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周围有一些老板、下属,或者是你监管的对象,他们想跟你搞好关系。直接送钱?太扎眼,你不敢收,他也不敢送。那怎么办呢?饭局之后组个牌局,或者周末约着“放松放松”,在牌桌上,几圈下来,几千、几万的输赢,看起来是手气问题,大家心照不宣,你赢得坦然,他输得甘心。这,就是今天我们要深入剖析的“赌博型受贿”。
很多当事人,包括家属,一开始都会觉得:“这就是朋友间的娱乐嘛,我手气好,能怪谁?顶多就是个违纪,批评教育一下不得了?” 甚至有的家属还会觉得,这是自己家人“人缘好”、“有牌运”的表现。
但咱们今天必须要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看看这种“娱乐”到底有多大的风险。咱们不照本宣科,我尽量用平实的话,把这里面的门道和风险点,一条条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咱们来看,司法机关是怎么从一堆牌局里,把那个“特殊的牌局”给揪出来的。他们主要看四个方面,这四点,也是咱们自己可以对照的“风险识别卡”:
第一点,也是最核心的一点:看输赢,是不是“稳赢不输”?
咱们都知道,打牌是个射幸活动,说白了就是靠点运气。今天手气好,赢点;明天手气背,输点。有来有往,这才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这场牌局的目的不是娱乐,而是利益输送,那画风就完全变了。
从你的角度看:你会发现自己好像被“幸运女神”附体了。不是今天赢,而是几乎每次跟他(那个特定的请托人)打牌,都是你赢。你心里可能还暗自得意,觉得自己牌技高超。
从对方的角度看:他根本不是来打牌的,他是来“送钱”的。他会想方设法地输给你,哪怕拿到好牌也要打“配合”,目的就是把口袋里的钱,用一种你看上去最体面、最自然的方式“输”给你。
所以,请各位在心里打个问号:你和某位特定对象的牌局记录,是“有输有赢”,还是你长期保持着一个“只赢不输”或者“赢多输少”到离谱的反常记录?**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你收的不是钱,是“定时炸弹”。
第二点:看金额,是“小赌怡情”,还是“大赌怡祸”?
咱们平时跟亲戚朋友打个麻将,输赢可能就几百块,吃顿饭就花掉了,这叫娱乐,图个乐呵。
但赌博型受贿,本质是巨额资金的输送通道。它只是披着赌博的外衣,干的还是权钱交易的买卖。
你想一想,一场牌局下来,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输赢,这正常吗?你的收入水平,能支撑起这种“娱乐”吗?你的家属可能最清楚,家里的日常开销、存款积累,跟你在牌桌上“赢”回来的这些钱,是不是完全不成比例?当赌注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娱乐”的范畴,它就变成了赤裸裸的犯罪证据。这一点,咱们的家人,尤其是配偶,其实心里往往是有本账的。
第三点:看牌友,是“亲朋好友”,还是“利益相关方”?
咱们想想,你平时最放松、最不计较输赢的时候,是跟谁在一起?是不是那些发小、老同学、亲戚?大家知根知底,今天你赢,明天他赢,纯粹是情感交流。
但再看看那些“特殊的牌局”,牌桌上坐的都是谁?是不是你的下属?是不是你管辖区域内的老板?是不是你想拿工程、想批项目、想少被查的那个“监管对象”?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当牌友的身份,从“亲朋好友”变成了“利益相关方”,这个牌局的“局”字,就变成了“圈套”的“局”。这不是娱乐,这是围猎。你是那个被围猎的对象,而你的权力,就是他们眼中最大的“猎物”。
第四点:看场合与时机,是“临时起意”,还是“精心策划”?
正常的娱乐,往往是随性的。周末没事,临时打个电话,约几个人凑一桌。但赌博型受贿,更像是一场精心排练的“戏剧”。
看时机:你回想一下,那些赢得比较多的牌局,是不是经常发生在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前后?比如,你刚刚帮某个老板批了一个项目,或者你在检查中对他“高抬贵手”了,或者他正好有求于你的时候。牌局的时间点,往往跟权力寻租的时间点高度重合。
看场合:是不是有一个固定的、私密的场所?是不是有人专门组局,而且每次都叫上那个特定的“输家”?
看次数:是不是从偶尔的聚会,演变成了你和他之间固定的“周末活动”?
当一个牌局具备了“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特别是那个特定的请托人)”这几个特征时,它就从一个娱乐活动,变成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利益输送平台”。
给家属们的几句心里话,我知道,家属们,心情可能更复杂。你们可能是最早察觉异常的人,看到家里突然多出来的现金,或者存折上不明来源的存款,心里或许有过嘀咕,但又被一句“打牌赢的”给搪塞过去。你们可能既担心,又抱有侥幸,甚至觉得这是家庭收入的“额外补充”。
但今天,我想请各位家属,特别是做妻子的,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那些通过牌局“赢”回来的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地上挖好的陷阱。
你的丈夫在牌桌上“赢”得越多,你们这个家未来的风险就越大。那些在牌桌上“输”钱给你丈夫的人,他们心里都有一本账,记着每一笔钱换来了什么“方便”。一旦出事,这些账本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所以,当你们发现家里的牌局越来越“高级”,赢的钱越来越多,对手越来越“特殊”时,请一定、一定要成为那个“吹冷风”的人,而不是那个“在旁边递茶倒水、数钱开心”的人。你的清醒,或许能把一个家从悬崖边拉回来。
关于这个话题:聊的核心,就是一句话:**赌博,可以是娱乐,也可以是赌博型受贿的遮羞布。*区分它们的,不是牌技,不是手气,而是背后那条看不见的利益链条。
当你在牌桌上“稳赢不输”时,赢的不是钱,是“罪证”;
当赌注金额大到离谱时,赌的不是牌,是“自由”;
当牌友都是利益相关方时,玩的不是游戏,是“围猎”;
当牌局总是在权力变现前后出现时,组的不是局,是“圈套”。
十、怠于履职致他人非法占有财物的定性逻辑
最后讲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某官员收了好处费,于是对私人老板违规冒领政府补贴款这一公款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这该怎么定?是官员和老板一起贪污,还是官员受贿,老板定职务侵占?
这个案子关键看两点:
有没有共谋:你和老板有没有商量过,一起把这笔公款弄出来分掉?如果商量过,那就是贪污共犯。
有没有共同行为:你是否参与了他侵吞公款的具体操作?
如果你们只是单纯的“你给钱,我不管事”。你没有和他合谋侵吞公款,只是收钱后放弃监管职责,导致他有机可乘。那么,官员构成受贿罪,私人老板构成行贿罪(另有职务侵占罪)。因为你的故意是收钱,而不是和他一起去侵吞公款。如果监管失职造成了重大损失,还可能再加一个玩忽职守罪。
各位朋友,今天的分享希望能让大家明白,法律对受贿的认定,已经从形式审查走向了实质判断。无论穿上“借贷”、“投资”、“经商”、“工作”哪一件马甲,只要本质是**权力的对价**,就难逃法律的审视。
面对调查,与其绞尽脑汁编织一个看似完美的民事理由,不如回归事实本身,冷静、客观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了解界限,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也是为了在面对问题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供稿|钱小琴律师

钱小琴律师自2010年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办案北至京城,南到深圳,先后办理了众多疑难复杂的案件,秉持“穷尽案理,尽足人事”的办案理念,服务过近千位当事人,办案经验丰富,多案颇有成效,众多案件获取保,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罪轻等处理,因此打下良好口碑。
业务能力扎实
办案期间勤于笔耕,积极撰文,其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兼论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获杭州律师刑事分论坛三等奖;《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中律师的角色定位与业务开展》获杭州律师刑事分论坛优秀奖;
另外授课孜孜不倦,向外输出以下精品课程:
1、《新监察法视角下职务犯罪监委查案特征与律师办案思路》;
2、《职务犯罪留置咨询专项律师业务探析》;
3、《企业反舞弊刑事控告的实践经验》;
4、《刑事辩护法庭发问的技术要领(狭义被告人篇)》;
5、《刑事案件全流程会见实操与执业风控》;
6、《性侵案件与性骚扰案件的办理思路》;
7、《法律人眼中的教育》;
8、《行贿类犯罪的十大基本问题》;
9、《受贿类犯罪的十大基本问题》;
10、《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
11、《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
代表案例
曾主办、参与办理,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或代理的案件:
1、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贪污案,获减轻处理;
2、浙江省衢州市监察委办理的某企业家行贿,串通投标案,二罪获减轻处理;
3、浙江省平湖市监察委办理的某国有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单位行贿罪,二罪实报实销轻处7个月有期徒刑;
4、山东省国资委下某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职务案件,成功实现监督执纪形态四转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5、浙江省某市纪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获从轻处理;
6、浙江省某商业公司工作人员非公受贿2000多万,获从轻处理;
7、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县监察委办理某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案;
8、浙江省金华市下辖某市监察委办理某街道办主任职务犯罪案
9、浙江省温州市下辖某区监察委办理某企业家行贿案
10、浙江省丽水市下辖某县监察委办理某办常务副主任职务犯罪案
擅长领域:
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全流程介入;刑事控告;党政领导干部纪律法律衔接、履职风险防范;企业反舞弊调查;企业家高危行为预警,防控;刑事案件分析与证据收集。
联系方式:18969116096

据了解,浙江融哲律师事务自2014年建所以来,建立了常态化完善的培训机制。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内部分享会,更是重点聚焦了青年律师的成长,紧密贴合青年律师执业的实际需求。在对青年律师的孵化与支持上,融哲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融哲还受邀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合作,设“融哲法治名家讲坛”,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知名律师、实务部门的优秀专家等为主讲人,为广大学子与律师提供学习与交流的契机。此外,融哲还专门聘请了一批法律、金融、审计及证券方面的权威人士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特别顾问,同时设有“融哲学院”,定期举办业务、办案等主题交流活动。为每一位青年律师
法融天下,律哲天成